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 

米尔顿·弗里德曼

《纽约时报》 1970年9月13日

 我每次听到企业家对“自由企业体制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高谈阔论的时候,就会想起一个法国人说的话。这个法国人,在他70岁的时候发现自己毕生都在宣扬一个平淡无奇的理念。这些企业家认为,当他们口若悬河地宣称企业应该不“仅仅”关心利益,而且还应该促进“社会”福利的时候,他们是在维护自由企业的制度。他们认为企业应当有“社会良知”,应该创造就业机会,消除歧视,避免环境污染等等其他时下的当权者或改革者时常挂在嘴上的概念。而事实上他们是在——如果他们自己或是其他人把他们说的话当真的话,就真的是在——宣扬彻头彻尾的社会主义。几十年来,那些宣扬此类论调的企业家们,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了哪些在过去几十年来试图颠覆或削弱自由企业的基础的人的傀儡。

 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从分析的角度看十分松散,也缺乏活力。说一个“企业”有责任是什么意思呢?只有人才有所谓的“责任”可言。公司只是一个虚拟中的人,在这个意义上也只可能具备虚拟的责任,即便在这种非常模糊的意义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也无法拥有责任。当我们要探究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首先就应该清晰而准确地回答这个责任是对谁而言的,究竟意味着什么。

 按理来说,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是企业家,也就是个体企业或是公司的管理者。由于大多数关于社会责任的讨论针对的都是公司,所以接下来我的文章基本会忽略个体小业主而着重讨论大公司的管理者。

 在一个自由的、私有化的系统里,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是这个企业所有者的雇员。他向自己的雇主直接负责。这一责任即是按照企业所有者的意愿进行商业活动,而他们的意愿常常是赚尽可能多的钱,但又要遵循社会的基本规则,无论这些规则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还是基于道德标准。当然,有时候雇主会有其他的目标。一群人可能为了慈善的目的而建立公司——比如建立一所医院或学校。这种公司的管理者则不把盈利作为目标,而更关注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

 无论是哪种情况,其关键都在于,就公司主管的权限而言,管理者只是实际拥有公司或建立慈善机构的那些人的代理人,因此,管理者的首要责任就是对他们——公司的所有制或慈善机构的创始人——负责。

 不言而喻的是,这并没有使得衡量企业管理者的工作表现变得容易。但至少绩效表现的评定标准是直接明了的,而且被自主合同关系约束的当事人也是明白无误的。

 当然,公司的管理者自身也是人。作为一个个体的人,他也可能义不容辞地自愿承担了许多其他责任——对他的家庭、他的良知、他所认可的慈善事业、他的宗教信仰、他的爱好、甚至他居住的城市和他成长的国家。他可能受这种责任的驱动,愿意将自己的部分收入贡献给他认为值得的事业,或是拒绝为特定的公司工作,甚至可能为了比如参军而离职。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自然可以把这些责任叫做“社会责任”。然而在这些情况下,他不再是代理人了,而是当事人;他在付出自己的金钱、时间或精力,而不是雇主的金钱,也不是他基于某种合同而承诺付出的时间或精力。如果把这些责任说成是“社会责任”的话,这充其量也是他个人的社会责任,而非企业的社会责任。

 那么声称一个公司的管理者作为商人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又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这样的说法不是一种纯粹修辞的话,那就必然表明,公司的管理者将以某种方式行事却全然不顾雇主的利益。比如说,他为了出于防止通货膨胀这一社会目的而拒绝涨价,哪怕涨价对公司而言最为有利。或者,他为了改善环境这一社会目的而花钱降低公司生产中的污染,哪怕花出去的钱超过了最有利于公司的程度甚至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抑或,为了消除贫困去雇佣“最名副其实的”失业人员,而不是更有资质的待业人士,哪怕这是以牺牲公司的利润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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